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和林格尔县等18个市县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2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8元/小时。二类地区:托克托县等16个市县区、土默特左旗等14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1元/小时。三类地区:牙克石市等15个市县区、鄂伦春自治旗等26个旗,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下是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表: